1、 什么情况可以提出特殊病申请?
患恶性肿瘤需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功能不全需长期肾透析治疗及肾移植术后需长期服用抗排异药治疗、肝移植术后需长期服用抗排异药治疗、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心脏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肺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可以提出“特殊病种”申请,办理特殊病后,员工的医疗报销比例提高,报销额度大。
2、 如何选择特殊病的医院?
员工可在本人选定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或专科、中医定点医疗机构中确定一家作为“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应尽量选择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作为“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
异地安置或长期派驻外地工作的患“特殊病种”的参保人员可在个人选择的两家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认定一家作为异地“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
3、 特殊病办理的条件及流程?
办理“特殊病种”员工需要在京连续缴纳社保24个月。
在京办理“特殊病种”员工直接在就诊的医院办理“特殊病种”不需要联系单位及社保中心;
异地安置或长期派驻外地工作的员工需要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备案申请表》一式两份、社保卡原件、特殊病备案提供外埠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特殊病种诊断证明(原件),员工本人持上述材料直接前往区县医保中心办理特殊病审批手续。
5、 特殊病需多久审批一次?
特殊病员工需每年进行一次审批,办理流程和所需材料与首次审批一致。
注:以上提及表格均在“常用表格下载”栏目中提供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