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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9年04月17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有关要求,现对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进一步规范并做如下调整:

一、职工以购买国有土地上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或偿还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贷款本息为由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房屋坐落地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且在职工或配偶的缴存地或户籍地。房屋坐落地若不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在缴存地的需提供证明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材料;在户籍地的需提供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证明户籍的材料。

二、职工以购买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为由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房屋所有权人(或购房人)为2人以上的,应提供结婚证、户口簿等能够证明婚姻和亲属关系的材料,若存在非配偶或非两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的,房屋所有权人(或购房人)应持有该房屋一年以上。经审核存在骗提情形的,各房屋所有权人(或购房人)均不得提取。

三、职工购买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如结婚登记日期在购房消费完成(以全额购房发票或收据明示的日期为准)之后的,配偶不能以购买该房屋为由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职工偿还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如结婚登记日期在该笔住房贷款生效(以贷款发放日期为准)之后的,配偶不能以《大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的首次提取为由申请提取公积金,但可以申请提取该笔贷款年应偿还贷款本息额或提前偿还该笔贷款本息额。

五、职工提前偿还本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称商业贷款)本息的,需先办理还款,再凭还款证明和中心通过央行征信系统查询该笔提前还款的结果申请提取,取消提供前次提前偿还本市商业贷款的已还款证明。

本通知自2019年5月3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9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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