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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201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7月起调整
发布日期: 2012年07月02日 |
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我市从7月起调整2012-201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我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2011年月平均工资额。 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的通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5倍、最低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根据这一规定及相关部门发布的数据,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我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20721元;缴存基数下限执行2011年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即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长海县和各先导区为1100元,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为1000元。 我市每年7月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额,住房公积金在职工收入构成中的比重稳步提高,职工的购房支付能力不断增强。截至目前,我市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职工103.6万人,职工人均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达到3677元,人均月缴存额达到1030元;全市累计归集住房公积金679亿元,余额316亿元。住房公积金为我市职工解决住房问题、改善住房条件提供了有力的资金保障。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介绍说,职工月工资额计算口径执行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六部分。部分单位未按职工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作为缴存基数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有的按职工基本工资作为缴存基数,有的确定一个固定额作为缴存基数,这是违反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的,对于类似情况,职工可进行投诉举报。 相关链接: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即缴存基数)乘以(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目前,我市老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单位、职工各10%,最高不超过单位、职工各15%;新职工执行单位25%、职工15%的缴存比例。市内四区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为老职工,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为新职工;区市县新、老职工界定标准按当地具体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