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须知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应符合《大连市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规定,上级部门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本业务须知仅供参考,不作为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额度及程序的公示。
二、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出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卡;托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还应出示住房公积金托管凭证;提取人与房屋所有权人(或借款人、承租人、当事人)关系是夫妻关系的,应出示结婚证(或户口薄0等材料元件及其复印件。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由本人办理或其配偶代理。有配偶代理提取的,还需出示代理人身份证、证明代理人与提取人关系的结婚证(或户口薄)等材料及其复印件。
符合不同的提取条件,职工还需提供如下相关证件及其复印件:
购房类型 |
提供手续 |
公有住房 |
房屋权属证书(或《公有住房买卖合同》或《军队现有住房出售协议书》)、《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收据联 |
商品房 |
房屋权属证书(或已登记备案的《房屋(商品房)买卖(销售)合同》)、全额发票 |
二手房 |
房屋权属证书、完税票据 |
集体土地建造的商品房 |
房屋权属证书、全额发票(或收据) |
军产住房 |
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套印国家财政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票据监制章的军队统一的收费票据 |
其他住房 |
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全额发票(或收据) |
贷款类型 |
提供手续 |
住房公积金贷款 |
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或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号码) |
组合贷款 |
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或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号码)、商业性住房贷款合同 |
商业性贷款 |
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借)款合同、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手续。 |
租房类型 |
提供手续 |
公有住房 |
《公有住房租赁证》、所在单位或民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工资收入证明 |
私有住房 |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所在单位或民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工资收入证明 |
(四)托管职工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提供:《大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城市低保社会化发放储蓄存折(卡)。
(五)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伤残证(5-10级)(或劳动鉴定委员会《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有所在单位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
(六)离休、退休的,需提供:离(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
(七)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需提供:《居民医学死亡证明书》(或公安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法院宣告死亡判决、因死亡注销户口的证明)、继承人(受遗赠人)身份证、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继承关系(受遗赠人与遗赠人遗赠关系)证明文件。
(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证明、伤残证(1-4级)或劳动鉴定委员会《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
(九)出境定居的,需提供:护照、签证、户口注销证明(或已登记注销事项的户口薄)。
(十)户籍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农业户口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需提供:身份证、户口薄、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证明文件。
(十一)50周岁以上男职工或45周岁以上女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二年以上未再就业,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需提供: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证明或失业证。
(十二)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需提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证明资料。
三、未尽事宜,请登陆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http://www.gjj.dl.gov.cn)查阅《大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或拨打客户服务中心83719999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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