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须知及相关材料
一、借款人必须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要求:
1、按时足额缴存公积金一年以上(自贷款申请日向前推算);
2、借款人所在单位不得连续欠缴住房公积金超过三个月(含三个月);
二、办理贷款步骤如下:
1、新借款人在征得原贷款银行同意提前还款后,填写《个人住房转公积金贷款申请表》;
2、中心审核同意办理转公积金贷款后,借款人持产权证复印件2份(加盖中心办事处或贷款银行合同专用章)到中心指定评估公司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3、中心审核确定转公积金贷款委托担保合同后,签定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
三、审核额度需提交材料如下:(以下复印件均为A4纸,一纸一份,贷款参与人须携带公积金卡及密码)
序号 |
材料名称 |
复印份数 |
备注 |
1 |
贷款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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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中心大厅领取,需加盖原贷款银行合同专用章 |
2 |
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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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必须在有效期内 |
3 |
身份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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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及辅助借款人各1份,抵押人各1份(借款人与抵押人不是同一人时需提供) |
4 |
户口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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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与配偶共同贷款,且不在同一户口簿的,还须提供结婚证。借款人与直系亲属共同贷款,且不在同一户口薄的,须提供双方的户口薄以及年长者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
5 |
户口本复印件 |
1 |
规定同4、复印内容户口簿首页及借款人页,不在统一户口上还需复印结婚证 |
6 |
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
3 |
其中一份需加盖原贷款银行业务专用章,如有共有权证同时提供 |
7 |
贷款余额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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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加盖原贷款银行业务专用章 |
8 |
原商品房全额结算发票(二手房提供契税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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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原商品房全额结算发票复印件(二手房提供契税发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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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建行还款存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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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到中心大厅开立 |
11 |
个人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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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借款人和抵押人及房屋共有人须提供(简体方、扁印) |
四、相关费用
序号 |
费用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取部门 |
1 |
担保费 |
贷款额× 6‰,最少不低于600元 |
担保公司 |
2 |
评估费 |
房屋评估值× 3‰ |
评估公司 |
3 |
保险费 |
贷款额× 费率 × 12 |
保险公司 |
保费标准:5年以下0.48‰、 5—10年0.43‰、 10—15年0.4‰、 15—20年0.37‰、 20年以上0.34‰ |
五、合同签订:须借款人及抵押人携带印章到场签字,若抵押人已婚,则抵押人夫妻双方均须到场签字盖章。
六、相关注意事项:
1、办理公积金贷款申请变更借款人,原贷款应已偿还一年以上。
2、转公积金贷款只能申请纯公积金贷款。
3、转公积金贷款涉及的房屋所有权证应已办出,并能办理抵押手续。
4、转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屋原购买价格、房屋转让交易价格、房屋评估价值低者的六成(且不超过原商业贷款剩余的借款本金)。
5、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不能申请转公积金贷款。
6、转公积金贷款由原贷款抵押房屋所在区公积金中主办事处受理。
7、其他相关事项参见二手房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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